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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的分类和认定办法,省委人才办答记者问

海南日报客户端 2020-09-27 14:07:18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李磊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分类标准(2020)》《认定办法》〕分别以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日前,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分类标准(2020)》《认定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人才事业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省委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特别是“4·13”以来,把人才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推动人才事业超常规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后,海南进一步加大人才制度集成创新力度,着力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快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符合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人才评价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对于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引导人才职业发展、调动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要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省委人才办牵头,聚焦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对标国际规则,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学习借鉴,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并请全国人才研究领域权威机构和专家进行论证指导,研究制定了《分类标准(2020)》,并配套制定了《认定办法》。

制定《分类标准(2020)》,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人才制度集成创新的重要体现。它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助于更好地分类精准评价所需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力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问:人才评价是人才工作各环节中最难的一环,历来众口难调,请问《分类标准(2020)》在设计指标时基本依据是什么?

答:是的,人才评价是人才引进、培养、流动、使用、激励、服务、保障等各环节中非常有难度的一环,难就难在如何做到精准。为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精准评价所需人才,《分类标准(2020)》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以下三点:

一是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品德评价,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对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评价考核,从严治理弄虚作假行为。

二是坚持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突出市场认可,以反映薪酬水平的纳税额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分别明确认定为各类别人才需要达到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总额标准。

三是坚持分类评价。突出专业共同体认可和社会认可,以人才任职经历、工作业绩、荣誉称号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分别明确热带农业、旅游业等15个行业领域不同类别人才标准要素。

通过以上三点,把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作为基本依据,力求全面精准地评价海南自由贸易港所需人才。

问:全国不少省区市都有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请问相比而言,《分类标准(2020)》有什么特点?

答:对比我省原有标准,以及国内其他省区市标准,《分类标准(2020)》主要体现出以下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创新突破人才评价模式,努力打造全领域人才评价新标准。积极对标国际人才评价标准,突破传统人才评价藩篱,打破以科技人才评价指标为主的固有模式,突出全领域人才评价,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所需的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人才都纳入评价范围;突出各类型人才评价,将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都纳入评价范围;突出国内外人才统一评价,将国外“高精尖缺”人才与国内人才一体都纳入进来,将人才标准覆盖各个领域、各个类别、各个层次,打造适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评价新标准。

二是认真贯彻中央对人才评价工作新要求,坚决破除唯“帽子”倾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止“帽子满天飞”,要按贡献评价人才的要求,不把“帽子”作为各领域人才评价的普遍要求,而是把“帽子”作客观区分,对反映人才为某领域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成就的奖项进行保留,对引育性人才项目不再保留,让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同时,把我省原有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也相应调整为A、B、C、D、E类人才,避免被异化为新的“帽子”。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相关要求,分类精准评价所需各类人才。坚持市场导向,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尽可能采取薪酬税收标准评价人才,根据纳税情况对各类人才进行分类,将除房地产业外的非国有企业纳税总额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评价依据,将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作为各类人才的评价依据,切实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贡献论英雄。同时,充分尊重专业人才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在通用标准之外灵活设定学会、协会等专业共同体和社会认可的标准,特别是在教育科研、医疗健康、社科文化、公共管理等薪酬水平不足以完全反映人才层次的领域,设定有针对性的分类评价标准,把仅通过薪酬不能反映其价值和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都纳入进来。

四是注重衔接国内外人才评价标准,更加突出国际人才评价。立足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对标国际规则,聚焦国际人才,积极对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和我省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把国际上所认可的人才评价指标尽可能纳入,面向国际宣传和引进这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五是包容审慎对待新经济形态,与时俱进、不拘一格评价新业态人才。蓬勃发展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经济社会注入了新的增长动力和活力,各类新兴业态人才不断涌现。这次标准制定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的原则,通过补充设定新标准,把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各类新兴业态人才如电竞奖项获得者、网红主播、知名网络作家等纳入标准之中。

问:《分类标准(2020)》的各项具体指标在设定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分类标准(2020)》在各项指标设定上,都紧密结合海南实际,对标国际规则,进行了统筹研究设计。

一是突出权威性和可靠性。将为国际所公认、被《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等中央部委文件所纳入、为专业和社会所认可等作为重要依据,选取公认度高的要素作为标准。

二是突出精准性和简洁性。把各行业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的标准尽可能纳入,把覆盖若干行业领域的同一指标保持在同一层级,并主要保留在最相关的行业领域。同时对一些具有固定含义的名词,比如发达国家、新兴国家都不再列举展开。

三是突出实用性和灵活性。将各行业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的标准能够细化的都尽量细化,以便于在人才认定时操作。同时设置兜底条款,对于无法直接对应标准、又具有前三类标准相当条件的特殊人才,明确可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四是正确看待人才评价工作自身局限性。人才评价工作是一件难事,难以达到尽善尽美。一来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理解、认知和角度存在差异,历来众口难调;二来被评价客体的特性、优点各有不同,特别是与“潜人才”相关的要素难以得到客观评价。因此,在本标准出台后,还将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不断完善,使标准更加精准、更加科学。

问:《分类标准(2020)》在“市场认可标准”外设定“行业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出于什么考虑?

答: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要求,《分类标准(2020)》坚持市场导向,根据纳税情况对各类人才进行分类,以贡献论英雄;同时,考虑到专业人才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特别考虑到教育科研、医疗健康、社科文化、公共管理等行业领域市场竞争不太充分、薪酬水平不足以完全反映人才层次,设定了有针对性的行业领域专业和社会认可标准,以便统分结合科学评价人才。

问:新标准为什么选择热带农业、旅游业等15个行业领域?

答:简而言之就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所需的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人才都纳入评价范围,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什么人才,就精准评价和引进培养什么样的人才。

问:《分类标准(2020)》教育和科研领域标准中,删掉了原有标准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南海系列”育才计划等人选,请问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上明确指出,目前人才评价制度不合理,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的现象仍然严重,名目繁多的评审评价让科技工作者应接不暇,人才“帽子”满天飞。中央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同时对人才评价机制作出调整,强调要树立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的导向。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这次标准在制定时,对“帽子”进行了客观区分,不将“帽子”作为各领域人才评价的普遍要求,将能够反映人才为某领域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成就的奖项予以保留,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同时删除了引育性人才项目、计划、工程人选,比如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海南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人选等,这些引育性人才项目大多是为吸引或培养优秀人才而设立的资助项目,不能完全客观反映人才真实水平,更不应被异化为荣誉性的人才“帽子”,这样也可以避免国内人才恶性竞争,有利于让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

问:相较于原有标准,《分类标准(2020)》主要改进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分类标准(2020)》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要求,通过专门设定“市场认可标准”,用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总额作为高层次人才分类的具体指标,有效补充了原有标准,这就是最主要的改进之处。除此之外,还调整了相关表述,并对C类以上人才评价标准作了适当严控,对D、E类人才评价标准作了适当放宽。

问:我们注意到,《分类标准(2020)》针对的是“高层次人才”,《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了“高端人才”,这两者是什么关系?

答:“高层次人才”是全国和我省人才工作中多年沿用的一个概念,“高端人才”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到的一个概念。根据相关政策,依据《分类标准(2020)》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省提供的相应服务保障待遇,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高端人才”可享受国家支持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打通二者关系,《分类标准(2020)》将3万元个人所得税(约32-40万元年收入)作为高层次人才市场认可标准的基点,意味着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的“高端人才”(约42.5万元以上年收入)按照薪酬税收标准都是“高层次人才”,从而将两者有机衔接,形成有效统一。

问:关于《分类标准(2020)》“市场认可标准”中的个人所得税条款,为什么要强调“2020年后在海南”?关于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总额的设定,基于什么考虑?

答:关于市场认可的税收标准设定,我们非常慎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要求“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评估人力资源类别,建立市场导向的人才机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为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我们坚持以市场认可的薪酬税收作为主要指标,经过科学测算,设计了通用标准。

至于强调“2020年后在海南”,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强调“2020年后”是因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我们认定的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人才,强调“在海南”是为鼓励各类人才来海南干事创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总额的设定,主要是通过摸底我省人才与企业纳税情况,参考其他省区市相关标准,并与我省原有标准相衔接而确定的。

问:《分类标准(2020)》实施后,人才会关心一些问题,比如如何与原标准相衔接,没有被纳入标准的人才能否认定,新标准与原标准的人才服务保障待遇能否对应等,请问在这些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诚如所言,《分类标准(2020)》在发布实施后,与原来的认定办法、原有的分类标准、既有的服务保障待遇等能否对应衔接,都是人才比较关心的问题,并且随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推进,新形势、新情况、新需求所带来的新问题也会不断呈现。

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也做了统筹考虑和设计。比如,在印发新标准的通知中,明确A、B、C、D、E类人才与依据原标准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分别对应;在同步修订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中设置兜底条款,明确具备A、B、C类人才标准相当条件的人才可进行综合研判认定;同时建立分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如果在落地实施过程中发现还有一些确需调整的评价标准要素,将会在今后修订时予以调整完善。

问:《分类标准(2020)》是高层次人才标准,未纳入这个标准的其他人才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我省全面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战略,积极吸引各类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作贡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系列举措,未纳入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其他人才也可享受落户、安居、购房、购车等普惠性政策待遇。比如,硕士、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职业资格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或每年2.4万元的购房补贴(可享受三年),落户后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买住房、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购车等服务保障,其中硕士可在任一城镇落户;本科生可享受每月1500元的住房租赁补贴或每年1.8万元的购房补贴(可享受三年),落户后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买住房、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购车等服务保障;全日制大专生可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落户后按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购买住房、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申请购车等服务保障。

问:关于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权限,《认定办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为推动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县和用人单位在人才认定和服务保障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定办法》进一步下放了认定权限,优化了认定程序。

具体来说,包括将E类人才认定权一放到底,下放给具备条件的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总部经济企业、省重点园区、省属事业单位、省属重点企业、法定机构、市县,由他们认定并发证;将D类人才认定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园区、市县认定并发证;将A、B、C类人才认定权一并下放,省人才服务中心只负责备案和发证,切实提高认定便利性和工作效率。

同时,坚持权责统一,在下放认定权限的同时,加强业务工作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督,确保既“放得下”,又“接得好”;并明确对申报人、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不具有认定权限的用人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分别作出相应处理,确保认定工作公正、规范、有序。

问:具有认定权限的单位,首批有多少?

答:根据工作需要,结合省情实际,首批拟授权155家单位,包括39家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40家总部经济企业、43家省重点用人单位、11个省重点园区、3个法定机构、19个市县。

问:已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人才与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人才在认定上有何区别?

答:海南自由贸易港所认定的对象,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人才,既包括原本就在海南的本地人才,也包括刚来海南的外来人才,两者在认定条件基本是一致的。当然也有一些不同,比如外来人才若凭借市场认可标准进行认定,须来琼缴纳相应额度税收后才能申请。

问:海南岛内有许多柔性引进人才,如果这类人才要认定高层次人才,与全职引进人才有什么区分?

答:柔性引进人才与全职引进人才都是依据《分类标准(2020)》进行认定,但在认定条件上,全职引进人才主要是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柔性引进人才主要是按照《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琼办发〔2019〕104号)规定条件,如须聘期在3年以上且已在海南服务1年以上,参照全职引进人才认定程序进行。此外,认定后服务保障待遇也有所不同,全职引进人才服务保障待遇更多更优。

问:最后,请您再介绍一下《认定办法》关于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有没有什么调整?

答:与原办法相比较,《认定办法》在认定条件上作了一些调整,进一步放宽了认定条件。比如,在沿用原办法年龄设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专门条款,明确“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认定年龄且已在琼全职工作15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不需再作认定,经年度核查后,可以按照最后一次认定的人才类别,凭相应《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待遇”,突出对长期为海南作贡献的人才关怀;同时,明确将“银发精英”汇聚计划所引进的退休返聘人才纳入认定范围,鼓励教育、医疗领域以退休返聘形式集聚A、B、C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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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曼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