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返回
最热评丨身份证丢失“被结婚”,纠错不该是件难事
海南日报客户端 2019-12-18 15:41:57

据海报集团全媒体理论评论中心

前有“被吸毒”“被追逃”“被法人”,

如今又有“被结婚”。

因近期购房等事宜,

贵州代女士查询发现,

自己竟然“结过两次婚”,

原因是其曾经丢失的身份证被冒用。

u=4007955996,1484040605&fm=26&gp=0.jpg

资料图,来源网络

对此,民政局回应称,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建议代女士诉诸法律渠道。

2bt1_b.jpg

漫画/陈彬

【身份证丢失“被结婚”,纠错不该是件难事】

如果不是因为办理购房手续需要查询婚姻信息,贵州代女士也许至今都不会知道自己已经“结过两次婚”:一次是真结婚,跟自己的男友黄某在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被结婚”,丢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跟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这样的“婚姻状况”不仅让购房手续横生枝节,更在法律上将代女士置于“重婚”的境地。为此,代女士近日专程由重庆赶往河北,请求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记录。面对受害人的请求,“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销”的临漳县民政局给出了这样的“建议”——走法律诉讼渠道,对身份证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提起诉讼。因为,“我们拿到法院的撤销文书后,才能从网络上将婚姻登记记录撤除。”

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临漳县民政局的确无权擅自撤销个人婚姻登记记录,除非能出具当事人受胁迫结婚的权威证明。在这起“被结婚”事件中,当事人代女士跟冒名者素不相识,受胁迫结婚一事更是无从谈起,自然也就拿不出因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证据。既然如此,临漳县民政局就不能仅凭代女士一面之词,撤销其在当地留下的婚姻登记记录。要想如愿摆脱这桩飞来的“婚姻”,代女士似乎也只有临漳县民政局“建议”的那条路能够走得通。等打完了官司,拿到了法院的撤销文书,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记录就不成问题了。从这个角度看,临漳县民政局的做法似乎不无道理。可仔细打量,也不难发现隐藏在“依法办事”背后的不负责与不作为。

临漳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环节的责任无法推脱。一个当地人拿着一张别人丢失的身份证来办结婚登记手续,竟然这么轻易地就过关了。就算有一万个理由,临漳县民政局也难辞其咎。毕竟,“错事”是在你们手上办成的。也正因如此,面对受害人代女士撤销记录的诉求,临漳县民政局方面就不应一味拿法律规定说事,如此轻松地把皮球踢给前来求助的受害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主动采取行动,及时会同公安部门查明这起“被结婚”事件的原委,拿到撤销“被结婚”记录的证据,尽快还代女士一个“清白”。与此同时,严格依法依规对冒用代女士身份证的王某某以及涉嫌在婚姻登记环节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更紧要的则是,有关各方应尽快建立一种灵敏而高效的联动纠错机制,让因丢失身份证而“被结婚”“被开户”“被犯罪”的人们能及时避免各种麻烦与伤害。在这个意义上,早就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建立一种更严密更高效更智能的身份证查询与挂失系统了。(齐鲁晚报 王学钧)

【“被结婚”不该遭遇撤销难】

从民政部门的角度看,面对“被结婚”这种情况,确实有几分棘手。现行法律,并没有民政局可以撤销个人婚姻登记记录的规定。如果起诉冒用者,就算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也不必然带来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至于起诉民政局登记程序瑕疵,倒也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但对于受害者而言,“走法律渠道很慢,而且我家里还有三个孩子,有一个才两岁,我不能一直待在这边”,由此看来,也不是上好的选择。

根据婚姻法,错误的重复婚姻登记,并不属于四种婚姻无效的范围之列。如果当成“胁迫结婚”的情形,代女士倒是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只是身份证件被冒用,严格意义上并非符合被人威胁强迫的具体情况。况且,该法还明确指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报道,代女士的身份证件被冒用,应是在6年多前,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从理想的角度看,最好的解决方式莫过于民政局自我纠错,以最快的速度纠正错误,最大程度减少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以及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民政局能不能纠正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呢?诚然,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决定了行政主体不能任意改变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但从立法精神上看,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非只有通过法庭判决“被动纠错”这么一条途径。

根据行政复议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法定的救济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考虑到“被结婚”的荒谬性,以及错误事实的显而易见,作为“始作俑者”的民政部门,理应有权自我纠错。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在近期有关判决中,也支持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做法。

自我纠错,并不违背行政法治精神。保障公众权益,是行政立法的出发点。作为法治政府,固然要依法行政、谨慎用权,但也不能拘谨过度、无所作为。近年来,与“被结婚”情况类似问题,也时有曝光,当事人在申请有关部门纠正时,常有碰壁折腾现象。信息监管不力、沟通协作不畅,固然是久拖不决的行政弊病,以“无权作为”敷衍塞责,增加公众的维权成本,更是应切除的行政病灶。这也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解铃还须系铃人。面对荒诞不经、屡有反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应健全法规制度、畅通救济渠道、主动纠正错误,该撤销的撤销,该整改的整改,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交代。(光明日报 刘婷婷)

【身份证丢失后“结两次婚”不应该查清楚吗?】

看到这则让人啼笑皆非的新闻,人们难免要问:进行两次婚姻登记是如何实现的?按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说法,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于2018年年底才实现,此前系统无法查阅到省外婚姻登记信息。因此,代女士的身份确实可能在两个省实现婚姻登记。

尽管有这番解释,还是无法回应所有的疑虑。《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换言之,婚姻登记需要男女双方本人在场,还需要同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如果代女士本人没有到场,很有可能是他人冒用身份了,对此,婚姻登记机关有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责任?

虽然蹊跷,“被结婚”却并非个案。据《中国青年报》2019年1月报道,广西姑娘梁钰娟在河南省安阳市“被结婚”,还因此收到了法院传票,而她此前同样丢失了身份证。面对结婚登记人与身份证照片不符,以及户口簿系伪造的质疑,婚姻登记处解释,“自身只是办证机关,不是鉴定机关”。

当时,梁钰娟出具了有信服力的不在场证明——“婚姻登记”当天是她回学校领毕业证的日子。媒体关注以后,问题得到了较理想的处理结果。目前,报道没有提及代女士是否有不在场证明,在后续调查中,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婚姻登记是件大事,关系到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产生虚假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面对代女士要求撤销第二次婚姻登记的诉求,有关部门不能简单地推诿了事。走法律渠道要消耗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需要付出相当的经济成本,这不是普通人乐意接受的。如果当事人真的因为身份证丢失而“被结婚”,这不啻为无妄之灾。有关部门应当主动作为,为事情解决建立更通畅的渠道。

况且,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重婚,这不仅是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还是刑法的入刑条文,有配偶而重婚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出现两次婚姻登记,如果有当事人的真实参与,那么就是涉嫌重婚罪的刑事案件。因此,不管是出于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还是出于对婚姻神圣性的保护,婚姻登记机关都有必要仔细查一查,从而厘清事件真相。

目前,婚姻登记已经实现全国联网,同时出现两次婚姻登记在技术上很难再发生。但是,对于历史遗留的虚假婚姻登记、重复婚姻登记状况,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按照民政部门的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能撤销,相关操作并没有充分考虑因技术问题产生的虚假婚姻登记。

对于受牵连的当事人来说,追责还在其次,最关键的是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比如让代女士顺利完成购房事宜。其实,查清楚问题并不困难,比如,可以让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不在场证明,提供身份证丢失补办的证明,将结婚证件照与本人真实形象进行比对。这些,都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参与虚假的婚姻登记。

在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背景下,让群众少跑腿已成为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目标。有关部门应主动作为,尽到应有的责任,撤销不真实的婚姻登记,减少群众不必要的麻烦。(中青评论 王钟的)

【建议起诉是对“被结婚”的二次伤害】

当地民政局在这起事件中是有重大责任的。该局工作人员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是2018年年底实现的,2013年时还无法查询到省外的婚姻登记信息,所以当时民政局无法查询到代女士已进行过婚姻登记。这或是事实,可不管如何,这属于民政部门工作的不到位不完善。遑论另外一方当事人,拿着一张假身份证前来结婚,这都能通过,错误要么是太低级,要么是背后还有其他原因。

所谓“建议起诉”,对于当事人来说,有点搪塞味道。在这起事件中,代女士是无过错方,作为过错方的民政部门应该积极协助代女士解决问题。固然有着规定,无法直接撤销这桩“婚姻”,但民政部门也应该以最大的诚意,提供条件、创造条件,帮助代女士把这个问题解决掉。哪怕只能打官司,也应该提供各种支持,而不是以一句“建议起诉”来置身事外。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建议起诉”的话语不绝于耳。“建议起诉”,说来容易,有没有考虑到起诉需要付出的巨大成本?在起诉过程中,又会给当事公民带来多大伤害?

轻飘飘的一句“建议起诉”,背后隐藏着两种心理。一是“新官不理前账”,事情发生在前人身上,后人不愿意认账,也很难把板子打在现在的人身上;二是“活人不理死账”,问题具有一定制度性,很多是因为制度不完备、条件不具备而产生的,也很难把板子打在哪一个人身上。确实,很多问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和制度性,简单要现在哪一个人出来承担责任可能不妥,没有道理,但作为一个部门是具有沿袭性的,需要也应该主动担起责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不是官僚主义是什么?

同时应警惕“建议起诉”带来的次生伤害。有很多问题,可能只有起诉才能解决,但责任部门不能把责任简单推给前人和制度,把解题成本完全推给当事人。可以讲,“建议起诉”是对“被结婚”的二次伤害,民政部门更应该先认错和道歉,以最大诚意和善意帮助当事人去解决问题,进而举一反三,查找不足,防止再有类似问题甚至新问题产生。(北京青年报 东原)

timg (1).gif

来源:齐鲁晚报、光明日报、中青评论、北京青年报(略有删节)


责任编辑:李萌

点击下载海南日报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