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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下月起施行 明确河长湖长职责
海南日报客户端 2018-10-23 14:23:45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刘冀冀 韦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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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上午,海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9月30日审议通过的《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政策解读。《规定》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迈上了法制化的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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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海南省河长制湖长制规定》新闻发布会现场。

我省已设置四级河长2090名

发布会上,省水务厅厅长、河长办第一副主任王强介绍了《规定》出台的背景。

我省已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建立了河长制。2017年底已全面建立了河长制,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2090名,实现了河长“有名”。湖长制工作全面启动,完成了工作方案编制,近期将印发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已进入了新阶段。

同时,新形势下,要求我省必须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加快推进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当前,我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大江大河水质总体较好,全省水质优良率达93.7%。但一些中小河流和城镇内河(湖)仍存在污染。在河长制工作过程中,一些河长职责不明确、履职不到位,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缺乏刚性约束和监管,河湖突出问题整治力度不够,一些地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机制未建立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落地生效。亟须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规范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解决当前综合治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

会议详细解读了《规定》的内容和特点。

《规定》共有23条、2636字,主要规定了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履职手段、工作机构、社会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规定》明确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范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水体,实现了陆域水体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对于总河湖长,重点突出其作为河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负的全面组织领导责任;对于省和市县(区)级河长湖长,重点突出其对责任范围内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对于乡镇级河长湖长,重点突出其对责任范围内河湖的日常巡查、处理并报告有关问题的责任。

同时,《规定》对河长巡查河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作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了巡查事项。要求各级河长湖长重要对河湖水质、岸线、排污口、非法采砂、垃圾倾倒、面源污染、涉水活动、临水建筑物等进行巡查。二是明确了巡查频次。省级总河湖长每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省级副总河湖长、市县级总河湖长每半年巡河湖不少于1次;市县级副总河湖长及市县(区)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巡河湖不少于1次;乡镇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湖不少于1次。三是明确了问题处理方式。各级河长湖长对根据职责可自行组织处理河湖存在的问题或将问题报告上一级河长和移交下一级河长。

此外,《规定》要求,省、市县(区)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和河长湖长公示牌向社会公布河长湖长名单和监督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河湖管理保护问题及相关违法行为向河长湖长投诉、举报,河长湖长应如实记录、核实处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为河湖管理提供志愿服务。

对不按规定履职的将依法追究河长湖长责任

记者了解到,省水务厅作为河流湖泊的主管部门,将从抓好《规定》的学习、抓好责任的落实、抓好河湖的治理等三个方面推动《规定》落地生效。

《规定》明确,建立河长制督察体系,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检查各级河长履职和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一市(县)一单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按规定巡查、处理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等怠于履行河长湖长职责的,依法追究河长湖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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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咪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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