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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公布 从事电鱼等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海南日报客户端 2018-10-15 11:26:49

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肖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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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携海口市林业局就10月10日公布的《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该规定与《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相衔接,明确了湿地定义;对标国家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和国际湿地城市要求,提出“湿地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的保护理念,为湿地保护提供科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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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记者肖帅 摄 

《规定》明确了湿地的概念和湿地保护的理念,对湿地分工、湿地保护规划和开发利用作出详细规定,严禁随意规划而减少湿地面积。为平衡湿地保护与湿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规定》还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和措施;对湿地的恢复和建设及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上提出了要求。《规定》在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明确禁止湿地内从事炸鱼、电鱼、电蚯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违反规定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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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记者肖帅 摄 

为平衡湿地保护与湿地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护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实现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规定》明确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确保补偿工作开展到位的基础上,授权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标准。

在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上,《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海口市湿地保护实践中较为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补充规定。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由渔业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杋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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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曼良 吴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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