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南日报客户端丨记者孙慧 通讯员邹小和
记者2月28日从省水务厅获悉,近日省水务厅印发《海南省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水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管控,创新安全管理模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根据办法,将水务生产事故隐患分为四级,四级为危害和整改难度小,不需要停产停业、停用相关设备,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三级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停业、停用相关设备的隐患,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不大的隐患;二级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停产停业或停用相关设备方可排除的隐患;一级为危害和整改难度极大,应当停产停业或停用线管设备方可排除,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出的隐患。
应对不同级别隐患采取不同处置办法。四级隐患需组织整改并对事故隐患和整改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三级隐患需在整改前将事故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隐患需在整改完毕后经相关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一级隐患整改方案和整改后的验收报告需上报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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